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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来源:慧聪网 编辑:佚名 更新于:2017-1-23 9:39:52 阅读:
  从广西住建部门获悉,依照新近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将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在绿色建筑推广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明确了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规划、相关标准,确保绿色建筑质量;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绿色建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奖励政策。

    在既有建筑改造方面,鼓励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鼓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对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机构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条例》规定了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类型,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明确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项目提供支持,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据了解,《条例》还规定了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下列建筑应当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建筑;集中提供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建筑;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

    对于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且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针对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技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修期等信息,《条例》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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